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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来源:第一期 时间:2021-05-18 14:47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全市范围内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全市各区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研究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组织协调对我市范围内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注意掌握民族、宗教问题的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的意见和建议;草拟我市民族、宗教方面的法规和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

  (三)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以及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协助并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团体、院校的人事、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四)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对本市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各区、各相关单位、民族村的联系,协助各级政府、各相关单位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

  (五)宣传贯彻《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等民族政策和法规,监督并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协调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推动少数民族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推进和协调我市各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承办参与涉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资金和社会事业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七)积极开展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调查分析;支持、帮助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

  (八)贯彻执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完善并管理好城市民族工作配套设施。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办理有关的涉外事务;接待国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九)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按照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开展对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做好海外联谊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十)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配合有关部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活动。

  (十一)帮助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培养、教育宗教职业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二)对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有重点地进行引导和管理,指导协调各区及有关部门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加强引导和管理。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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